第四章 工作纪律
第七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遵守劳动纪律和教育教学管理规定。
(一)严格考勤登记制度。相关科室安排专人对考勤对象出勤情况进行严格登记,并适时公布。考勤严禁弄虚作假。迟到、早退、未事先报告去向的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(六)条。
(二)严格去向报告制度。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和干部职员、三年内青年教师去向公示、报告制度,坚持事先请假和报告的原则。
学校教职工上班、坐班时间因公或因私临时外出,外出人员需报经相关科室负责人批准;中层干部需报经校区领导批准;校级领导需向校长报告。同时,告知行政办公室干部做好去向登记。
(三)严格请销假制度。学校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程序履行请假销假手续。
1.请假规定
(1)提前请假: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请假。校内各类会议,以各科室通知的时间为准:通知当天开会的,应至少提前1个小时请假;通知次日及之后开会的,应提前1天请假。
(2)假条要求: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纸质请假条。
(3)证明材料:出差、病假、婚假、产假、陪护假应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证明材料。
(4)代办请假:因重大疾病、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可以请人代办请假手续,但应及时打电话、发微信或短信向相关领导说明情况。请假获得批准后,应在3日内委托他人持有效证明材料(病历、门诊发票、住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)到校代交纸质假条并按程序代办请假手续,请假方可生效。
(5)续假申请:需要续假的应持有效证明材料(病历、门诊发票、住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),再次履行请假手续。请假人不能到校续假的,按“代办请假”规定执行。
(6)补交假条:除因重大疾病、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请他人3日内代办请假手续的外,其余得到相关领导口头同意(或短信、微信、致电同意)的请假人,均应在请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交纸质假条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,请假方可生效。
(7)销假手续:请假时限在10天及10天以上的请假期满后,请假人要履行销假手续。
2.审批程序
(1)请假人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。因公出差、病假、婚假、产假须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证明材料。假条要写明请假缘由、请假时长、起止时间、调课需求和代理班主任的安排。
(2)请假1天以内的,将以上手续交由主持会议或分管该项工作的科室主任签字;请假1天以上5天以下的,先将假条交教务处主任或所在科室主任签字,再交校区校长签字;请假5天及以上的,将假条交教务处主任或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,再交校区校长签字,最后交校长签字。
(3)将签好字的假条交给教学督导科保存。
(4)教学督导科收到假条后,立即通知相关科室做好工作安排。
3.注意事项
(1)所有干部请假除按以上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外,均应向校长、校区校长、分管校长、行政办报备和履行销假手续。
(2)因重大疾病、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可以请人代办请假手续外,其余口头请假(包括微信、短信、致电请假)、托人请假视为请“霸王假”,一律视为无效。
(3)学校派教职工外出学习、参加会议、阅卷等,由派出科室统一请假,并到督导科备案。
(4)单次会议请假的,会议时长不足半天的视为半天,会议时长超过半天的按实际时间计算。
(5)凡未在请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交纸质假条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属于无效请假,视为旷工。
(6)请假后未及时上报给教学督导科而影响工作的,学校要追究责任。
(7)伪造手续请假、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,属于旷工。
(8)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的,属于旷工。
(9)外出学习的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做好顶岗安排,在未找到合适人员顶岗之前,暂停外出学习。相关科室接到请假通知后,应及时安排顶岗。凡由学校科室安排的顶岗、代课,相关教职工应按时到岗。若造成上课空堂、工作空岗的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(10)教职工请假后,相关补贴按学校之前已公布的规定执行。